财政部:将针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2016年11月30日,国家财政部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称: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点击蓝字或直达链接,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原文。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如下:
针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官网上对此通知进行了备案解读,明确:
一是明确纳税人在2016年12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已签订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未备案或超过规定时限备案的超豪华小汽车应当缴纳消费税;
二是纳税人备案的销售合同应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相关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纳税人销售的超豪华小汽车应当缴纳消费税。